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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对药下症”引发争论,看网售处方药需要的理性和建设性

作者: 动脉网 2021-05-20 16:19

作者:肩铁



最近,一个新词被发明出来,叫对药下症,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和讨论。

 

的确,因为“对症下药”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常识,所以“对药下症”显然有悖于基本的认知和逻辑,任何人看到这个词都会自然而然的对这种做法的正当性、合法性产生质疑。

 

从一些相关报道的文章披露的记者调查中,我们的确不难发现,的确出现了一些互联网药品零售平台对于处方药的销售上,相应的审核流程被过度简化、形式化,从而造成了一些存在风险的处方药、甚至是精神类、麻醉类药品被轻易买到的情况,这显然蕴涵有巨大的社会风险。可以说,相关报道对平台、患者敲响了警钟,这种提醒的紧迫性、必要性,是不容质疑的。

 

比如,一个比较夸张的细节是,有记者甚至用一个未成年人的虚拟身份,买到一款可以用于局麻的药品。如果情节属实,显然,这个平台不但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督责任,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管甚至处罚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
 

不过,笔者也注意到,在相关主题点击率很高的几篇文章的评论区,有大量的读者留言,其中较多的读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—-网售处方药,不宜一刀切。

 

为什么会有一些读者给出这样的建议呢,其实仔细浏览了这些评论后就不难发现,支持网售处方药的主要是一个群体——慢病复诊续方的患者群体。

 

笔者的亲友里也有慢病患者,经常需要去医院复诊开药,特别是某些比较特殊的药品,按规定一次只能开具1-2周的药量,这样的医院的门诊往往特别繁忙,其主要原因就是按规定因为一次给付的药量较少,维持时间较短,患者需要频繁的复诊续方。

 

不得不说,线下医院对这些病人的需求的满足是比较人性化的,因此也出台了针对性的办法—-开设专门的复诊取药门诊,即预留一到两个诊室,专门对长期用药、用药种类相对固定、病史明确清晰、在医院已有就诊记录的慢性疾病患者,采取相对简化的流程,进行简单的询问后即给予开方、开药,这种带有便民服务性质的“复诊续方门诊”在北京的一些三甲医院,已经存在了很久,而且绝非灰色地带,在北京市的“京医通”便民服务中,可以明确选择这类服务。

 

因此,我们不难发现,在互联网上“对药下症”的,其实必然包括甚至很可能主要是这类慢病续方患者,而且大多是中老年患者(或其子女亲友代行),他们的实际情况,决定了对药品的种类、品牌需求明确、指向精准,而在线复诊开方购药,明显的较之反复去医院开药更为便利,也更加节省时间和金钱。这说明了,互联网售药在便利性、可及性上存在明显优势;在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,其受益群体的广泛性,似乎也毋庸置疑。

 

那么,一方面是有明显的积极社会效益,另一方面又是存在明显的漏洞和风险,我们到底该如何选择呢?笔者认为,应该以理性、建设性的眼光,全面的审视这个问题。

 

从法律的角度,网售处方药是有法可依的,2019年8月26日,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,其中为网售处方药确立了“线上线下要一致”的主要原则,要求网络售药的主体必须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。此外,药品管理法还列出了不能在网上售卖的特殊药品种类,明确必须放开可以开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用药,为网络售药行为提供了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。

 

因此,笔者认为,既然法律规定了网售处方药的底线,那么除了继续坚持这个底线外,还应该主动的完善、强化相关流程的建设,以求得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社会风险最小化的相对优解。

 

首先,既然法律明确规定,按照现有规定,互联网平台医疗仅限于“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”,那么互联网健康平台就应该严格在这个范围内行事,并且应该充分利用先进的产业互联网技术,在病人的身份识别、复诊行为识别、既往处方记录、用药风险评估等方法,充分发挥互联网、大数据的作用,做到精准锁定人群,提供合法合规服务。

 

当然,这种做法的全面实施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,比如病人的就诊记录的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,是否存在矛盾?边界为何?都需要继续探索。

 

但毫无疑问,从发展的眼光看,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医疗机构、在线药房和线下药房的数字化建设、数字化打通和数字化治理,实现病历、处方的电子化、数字化流转和监督,加强在线诊疗从业人员的工作流程的依法合规建设,从而不仅仅从法律上,也从技术上把“精准对接慢病复诊续方人群”落到实处。笔者相信,在这些领域,新兴的AI、大数据等技术会大有作为。

 

另外,为了避免记者调查中的诸多乱象继续出现,应该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和行业自律,实施分级分类的精细化管理,在保护合理、合法且有积极社会效益的互联网在线诊疗、药物销售行为得以正常运转的同时,针对不同病种、不同药品、不同场景,也实施不同力度和方式的管理。

 

其中,对于合理合法、普惠效益明显的处方药,可以进一步理顺流程,放开网购渠道;对于明显存在较大的乱用、滥用风险较大的处方药,应该设置红线、严格管控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
 

因此,对于“对药下症”的现象来说,从一般意义上讲,还是应该引导病人先去线下医疗机构首诊,辨明病情、对症下药,此后可以视情况进行在线的复诊续方;而对于特征明显、符合规范的慢病患者的需求,则更应该充分使之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性。

 

事实上,随着互联网+医疗的深入实践,一些积极的变量已经明显出现——比如利用先进计算技术加快药物研究的进程、通过互联网在线问诊,跨越时空场景,做到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的更有效分发,让医疗普惠化的效益得以放大,让医疗服务、药品销售的价格都更加透明等。这也说明,互联网用于公共治理和社会服务,有明显的、不可替代的增量价值,我们应该充分保护、引导这种新生力量的积极作用,让技术充分的造福社会。

文章标签 医药医药电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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